本规定提出了获证客户使用GHC签发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准则,明确了GHC和获证客户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1 获得认证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1.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1.2 可以在各种宣传品上,如互联网、广告、信笺及名片上使用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
1.3 可以在展销会或其他业务洽谈会宣传和展示认证证书,或向需方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照片,在宣传时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作出声明。
1.4 应选择使用与获证客户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相一致的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使用必须完整,不可进行证书内容涂改。1.5 不能将认证标志直接用在产品上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1.6 如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 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
--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深圳国衡认证有限公司。
注: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
1.7 不可以在试验室检测或本校准报告中使用认证标志或证书。
1.8 如获得认证的客户在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认可标志时,应注意认可标志与GHC认证标志必须以能显示两者关系的恰当排列方式同时使用。获证客户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1.9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GHC的规定,不得进行使人误解或未授权的声明。
1.10 当获得认证的客户被GHC暂停/撤消认证资格时,该组织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并按照GHC要求交回认证证书、销毁现有的全部认证标志。
1.11 当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1.12 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不得使GHC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
2 GHC的权利和义务
2.1 遵守认证协议的相关规定。
2.2 GHC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具有所有权,根据获得认证组织的需要,对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规定进行解释。
2.3 当获得认证的组织违反本规定时,有权通知获得认证的客户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暂停认证、撤销认证或公告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GHC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3 CNAS认可标识与IAF-MLA国际互认标识的使用规定
3.1 如果获证组织申请的认证范围是GHC在CNAS获得认可的,则 获证组织将获得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QMS/EMS/OHSMS认证证书,并且QMS/EMS认证证书上配有IAF-MLA国际互认标识;
3.2 获证组织使用CNAS认可标识时,必须与GHC的认证标志并列使用。且不得使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
3.3 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
4 对于误用或滥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认证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认证状态行为的处理:
4.1 为维护认证活动,本公司通过在年度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 、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的反馈等关注任何组织和个人误用或滥用认证标志、认可标识、认证证书以及误导性宣传,并及时对相应事件做出处理。
4.2 本公司将根据获证组织误用或滥用及误导宣传的情节轻重做出暂停认证、撤销认证、公告违规行为或提起法律诉讼等处理决定,并在合同要约对获证组织进行约束。如必要,本公司还有权在有关公开媒体上发布澄清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