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认证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1.1 权利
(1) 申请组织有权询问GHC的资格、能力、有关认证程序和索取有关材料 (公开性文件) 。
(2) 申请组织有权对GHC派出的认证审核组、审核计划提出异议,要求选派合适人选和商定现场审核时间。
(3) 申请组织享有申诉、投诉权。申请组织对审核过程或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审核组长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于审核结束后15日内向GHC审核部提出书面申诉。如对GHC的决议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GHC公正性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会(CNAS)提出上诉。
(4) 申请组织有权对因GHC原因造成的失密事件追究责任。
(5) 申请组织有权对GHC员工工作能力和服务态度进行投诉。
(6) 如申请组织符合认证注册条件,则有及时获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权利,并可查询GHC网上注册公告。
1.2 义务
(1) 申请组织需按QMS、EMS、OHSMS等相关标准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并充分试运行3个月以上。
(2) 申请组织需如实填写管理体系认证申请表,提供相应申请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 申请组织有责任确保组织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 申请组织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并配合GHC对其实施文件审核、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
(5) 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组织应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接受审核组的跟踪验证。
(6) 交纳合同约定的认证审核费用。
(7) 提供审核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安排陪同人员。
(8) 审核时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
2 获证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2.1 权利
(1) 享有合理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权利。
(2) 有权对GHC员工工作能力和服务态度提出意见。
(3) 有权对GHC派出的审核组、审核计划提出异议,要求选派合适人选和商定现场审核时间。
(4) 享有投诉、申诉权。获证客户对审核过程或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与审核组长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于审核结束后15日内向GHC审核员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如对GHC的决议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GHC公证性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提出上诉。
(5) 有权提出认证范围扩大、缩小及注销认证的申请。
(6) 因GHC的原因,给获证客户带来不良影响,获证客户有权依法追究GHC的责任。
2.2 义务
(1) 获证客户应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在获证后应维持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
(2) 获证客户在持证期间应按规定时间接受监督审核(两次现场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获证客户应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接受审核组对此进行的跟踪验证。
(3) 获证客户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变更,法人代表和管理者代表更换及体系文件改版,应及时书面通知GHC并修改体系文件。
(4) 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可能影响管理体系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能力的事宜(包括: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或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被重大投诉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需立即报告GHC。
(5) 获证客户应按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6) 获证客户应按规定及时交纳审核费用。
(7) 当认证被暂停、撤消,或证书到期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宣传、广告等。
(8) 允许给予GHC该项认证资格的认可机构(CNAS)在必要时查阅审核卷宗,以证明GHC的审核工作符合认可准则。
(9) 必要时,为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评审员或实习审核员)提供便利。
(10)有义务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例行检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确认审核及地方主管认证业务部门的的不定期抽查。
3 认证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3.1 权利
(1) 对获证客户,GHC按规定的时间定期对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审核。
(2) 对获证客户管理体系发生的重大调整或变动,GHC应视其重要性决定是否实施附加审核,并收取相应的审核费用。
(3) 对每次现场审核(包括首次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特殊审核),安排审核组对申请认证或获证客户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组织的管理体系符合审核准则要求,并在不符合审核准则要求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4) GHC有权要求申请组织、获证客户提供所有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包括投诉记录),以及根据管理体系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要求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5) GHC在获证客户出现下列情况时,可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客户后的审核:
·获证客户因违反法规被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获证客户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被其客户严重投诉;
·获证客户的证书因故被暂停,需要及时追踪(见GK05,GK06);
·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体系覆盖的范围、联系地址或场所、管理体系和过程等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事宜。
对于在后续监督审核中发现不能保持体系有效运行,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或未按协议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组织,GHC有权暂停或撤销获证客户的注册资格,GHC及时以信函或其它方式通告对方,并发布暂停/注销公告。
3.2 义务(责任)
(1) 向申请认证组织提供公开性文件。
(2) 认证机构有责任向申请方说明经CNAS批准的认证范围,并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公正性承担责任。
(3) 拟派出的审核组成员须征得申请认证组织或获证客户的同意。
(4) 按GHC规定的程序开展认证活动,向申请认证组织或获证客户及时提交审核计划,按约定时间实施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5) 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GHC承诺:除法律规定外,未经申请认证组织或获证客户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涉及生产、经营、技术等保密资料。
(6) 申请认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后,GHC及时向其颁发认证证书并在CNCA/CNAS/GHC网站公布获证客户的证书状态。
(7) GHC综合部负责建立获证客户目录并在GHC网站保持有效认证的目录,目录中的内容至少包括每个获证客户的名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认证范围和地里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获证组织可通过公司名称及证书号在网站上查询。如需查询其他获证组织的信息,需向GHC综合部提出申请,经技术委员会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获取。
(8) 当认证要求有变更时,GHC应及时将变更的认证要求通知获证客户。在确定变更方式与生效日期之前,GHC应考虑获证客户的意见。变更决定发布后,GHC在适当的时间内应验证每个获证客户是否对其体系实施了必要的调整。
(9) 获证客户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体系覆盖范围内的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时,GHC按照认证合同的规定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10)GHC持续关注获证客户的法律法规符合性,一旦发现获证客户的活动与相关法规要求不符合或有潜在的不符合时,有义务将这一信息及时通知获证客户,同时告之GHC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
(11) GHC在其网站(www.chinaghc.cn)公布有关获证客户所持证书的状态。